论妨碍经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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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中,在商业经营活动日益繁荣的同时,恶意妨碍、恶意联合抵制、损害性评价等妨碍经营的行为也频繁发生,给经营者造成了许多经营利益损失,从侵权法视角保护经营权的必要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法律对妨碍经营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实践中,对妨碍经营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尽一致。有鉴于此,本文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妨碍经营侵权的特殊性,对妨碍经营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七部分,其中第二至第六部分为论文重心所在。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是全文的分析起点。法律的救济具有滞后性,只有当损害呈现出一定规模时,立法机关才开始考虑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本部分,结合现实案例的具体分析,揭示了构建妨碍经营侵权责任体系的必要性,由此引出了全文论述的重点。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妨碍经营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首先,界定了妨碍经营侵权行为的内涵,即行为人由于过错,妨碍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造成经营者经营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其次,确定了妨碍经营侵权行为的五种具体类型:包括恶意妨碍、恶意联合抵制、损害性评价、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维权行为。再次,探讨了妨碍经营侵权法救济的合理性:各国立法惯例都将妨碍经营的行为纳入侵权法调整;同时与其他保障经营权益的立法建议比较,侵权责任法能够更为有效地规制妨碍经营的行为。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妨碍经营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根据妨碍经营侵权在受害主体、过错要求上的特殊性,论证了故意责任原则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妨碍经营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其一,妨碍经营的行为须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背善良风俗;其二,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受到损害;其三,妨碍经营行为与经营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妨碍经营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第四部分分别阐述了不同类型妨碍经营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为了进一步明确妨碍经营行为的侵权责任,在妨碍经营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恶意妨碍、恶意联合抵制、损害性评价、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维权行为等五种妨碍经营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进行了具体研究。第五部分对妨碍经营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探讨。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但对妨碍经营侵权而言并不全都适用,本文认为通过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能够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经营利益,全面体现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其中,本文还重点设计了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分别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计算进行了现实分析。第六部分讨论了妨碍经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本部分首先区分了因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而免除行为人责任这两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将抗辩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对妨碍经营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抗辩包括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职务授权行为;外来原因抗辩则仅包括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最后一部分乃结语,是对前文的总结。我国现行立法无法为商事主体的权利损害提供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与时俱进,明确规定经营权并加以保护。同时,笔者也希望能够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合理构建商事侵权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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