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满意度评价旨在驱动司法公正,为社会洞察司法公平正义提供风向标。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第三方评价司法满意度具有特殊意义。进一步,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与司法系统内部评价进行比较分析,是发现问题,改进司法工作和社会观感,提升司法形象,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动力。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管理等交叉学科。运用规范分析、量化分析等方法,以2017年广东省为例,针对司法满意度构建内外评价的指标体系,实证评价发现,内部评价居于高位,达“优秀”水平,第三方评价在“及格”边缘。两者反差明显,其落差可视为“悖论”。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不公与透明度不足。包括:司法腐败案件频发,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过程低效以及司法救助不力等;二是司法体制及制约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审判独立性不足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三是不同评价主体偏好有异。内部评价主体存在夸大“绩效”的趋向,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四是公众满意度调查受制于调查技术、调查资源等限制产生系统误差;五是司法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信仰内在缺失、社会诚信整体滑坡、司法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降低公众对司法的观感。同时,研究表明,内外评价结果的反差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大社会交易成本,延缓了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对改革开放进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产生负面影响。由此,深化我国司法改革,建设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回应社会公众祈求,提高司法满意度,缩小内外评价的结果差异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作为具体对策,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严惩司法腐败、增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等等。本文研究的创新:一是强化问题意识,选择新的视角,从内外部评价结果的“悖论”出发,量化现象,透析原因和影响;二是基于第一手材料,以独立第三方大样本量的抽样调查结果为依据,增强立论的针对性。当然,本文对司法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内部评价量化标准等分析不够全面深入,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