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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激烈的商业竞争日益演变成人力资源和无形财产的竞争,董事和管理层本身的趋利性造成了侵害公司利益的潜在可能性;竞争者频繁利用人员流动而夺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更使得竟业禁止问题成为令人关注的新焦点。
竟业禁止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其要旨在于禁止与某一经营者有特定关系的人与经营者开展竞争性业务。在英美法中,与此相类似的制度是在信托法这棵参天大树上发展起来的信义义务即被信任者义务,其包括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包括不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抵触和不攫取或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前者称为“抵触利益原则”(conflictinginterest rule),后者称为“公司机会原则”(corporate opportunity rule)。当然这两个原则的划分在有些情况下有交叉。
而本文所探讨的竞业禁止制度也是基于员工的忠实义务发展起来的,不与特定权利人为同业或相似行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也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竞业禁止制度是市场竞争不断激烈化的产物,相对于大多数民商法和经济法研究课题而言,这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还存在着较大的研究空间。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研究专著。国内外的学者多是在研究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或者论及商业秘密保护时,顺带提及其竟业禁止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在这个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也不多。综合考察国内外研究成果的现状,结合国内竟业禁止制度的实践,笔者觉得目前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一是为平衡权利义务双方利益,使竞业禁止制度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竟业禁止义务的范围限定问题(包括其主体、时间、地域以及对竞业禁止本身的界定);二是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三是约定竟业禁止的经济赔偿问题;四是关于竟业禁止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问题。
基于这样一个思路,笔者将在介绍竟业禁止的基本理论问题后,把它分为法定部分和约定部分,针对其不同的法律特性来各个分析,试图从不同的侧面全面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总的说来,本文在结构上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竞业禁止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以及其制度功能,并概括性的对竟业禁止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简单的描述,以期为后文的展开做好铺垫和准备。
第二部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分别介绍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从代理成本理论、无形财产理论、管理层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董事的信义义务,员工的忠实义务,并由此导出竟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法定竟业禁止制度,从其主体、基本要求、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以期对此制度有个较全面的认识。
第四部分,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着手,重点讨论约定竟业禁止制度。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竟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平衡各方法益为思维基础,尝试对完善我国现行的竞业禁止制度,特别是对竟业禁止做限定性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