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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幕府末期至二战结束,日本对其周边地区和邻国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领土扩张。幕末及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外交谈判以及所谓“无主地先占”,陆续将今北海道、千岛群岛、小笠原等邻近日本传统疆域但归属相对模糊的领土纳入本国版图。继而,明治政府无视琉球王府反抗及清政府抗议,以武力为后盾吞并位于中日之间的琉球群岛,将原琉球国主体疆域改为日本冲绳县。甲午战争及日俄战争后期,明治日本两度携战胜之威,分别占据位于台湾与冲绳之间的钓鱼岛、日本与朝鲜半岛之间的独岛(日称“竹岛”)。这两次战争之后,日本还分别攫取中国台湾、朝鲜半岛等大片领土。其后,日本的对外扩张逐渐演变为对亚洲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全面入侵。直至二战结束,日本的长期扩张才受到中、美、英、苏等二战主要盟国有效遏制。战败投降之后,尤其是在战后初期的媾和进程中,日本政府谋求最大限度地保留此前处于日本统治下的领土,以此为基调拟定相关领土政策。二战之后,与日本相关的领土纷争,均与战后初期的旧金山媾和直接或间接相关。依据二战主要盟国1945年7月发布的《波茨坦公告》,战后日本可以保留的领土将限定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岛以及由主要盟国决定的“其他小岛”。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和约”)生效后,日本脱离被占领状态并恢复国家主权。然而,本应在战后初期对日媾和进程中解决的领土问题,陆续转变为日本与相关国家间的主权纷争。这些纷争既与近代日本的领土扩张相关,也与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有着直接因果关联。作为多数二战盟国与日本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文件,“和约”既未规定日本国界,也没有触及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的地理范围及归属对象。而且,战后以来与日本存在领土问题的当事国之中,中国、韩国、苏联(俄罗斯)均非“和约”签字国。日本恢复独立后,以“和约”模糊的领土条款为依据,继续向美国、苏联(俄罗斯)、韩国、中国等相关国家,索取或争夺奄美、小笠原、冲绳、南千岛群岛、独岛、钓鱼岛等领土。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与“和约”领土条款形成过程关联密切。二战结束后,日本并未采取坐等在媾和条约上签字的被动姿态。签署投降书的次月,日本政府即着手研判二战盟国的对日媾和方案及日本的对策。1945年下半年,外务省提议顺从或配合二战盟国的对日领土处置,以免招致更为严厉的处罚。其后,随着国际局势剧烈变化,日本政府转为以“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日本统治下的领土”为目的,不断调整在领土问题上的争取策略。1946年5月,第一次吉田茂内阁提出,以《波茨坦公告》为依托,极力拓展“公告”允许日本保留的“其他小岛”范围。其后,吉田茂、片山哲、芦田均相继出任首相,日本政府围绕领土等媾和议题,与主要盟国驻日代表展开试探性交涉。1948年10月,吉田茂第二次组阁并长期执政至旧金山媾和完成之后。同月,美国政府正式决定暂时搁置对日媾和并大幅调整对日政策。随着日美关系逐渐由二战时的敌国转变为冷战下的盟友,吉田茂内阁愈发明晰地以美国为媾和进程中的主要交涉对象。最终,吉田内阁以在安保、军备等议题上的妥协,推动美国部分接纳日本的领土诉求。美日两国围绕和约草案多次协商之后,在表面上将相关“问题领土”均以“不明确规定归属对象及地理范围”的模糊形式予以处理,在实际上则达成若干秘密谅解,并为日本的继续争取预留空间。日本恢复独立后,谋求将《旧金山和约》领土条款的模糊空间转化为现实利益,相关领土纷争在这一过程中陆续走上前台。战后初期,日本以最大限度保留其幕末以来的扩张所得为目的,审视相关领土问题并制定争取策略。这与《旧金山和约》领土条款的模糊性,与相关领土纷争的产生及复杂化,均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因果关联。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既可以说是近代日本对外扩张的归结,也可在很大程度上视为日本恢复独立后相关领土问题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