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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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汽车保有量在近年得到大幅提升,而机动车所带来的出行风险也显著增加。醉驾二次碰撞致害案件受制于201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的限定,导致很多醉驾二次碰撞重大损害案件简单适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处罚畸重的现象。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醉驾二次碰撞致人重伤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归纳本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行为人丁某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市区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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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汽车保有量在近年得到大幅提升,而机动车所带来的出行风险也显著增加。醉驾二次碰撞致害案件受制于201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的限定,导致很多醉驾二次碰撞重大损害案件简单适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处罚畸重的现象。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醉驾二次碰撞致人重伤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归纳本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行为人丁某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市区繁华路段与刘某的车发生碰撞,在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将拦车、扒车的刘某带倒,致使刘某撞击道路护栏,倒地摔成一级重伤。丁某继续向前行驶直至撞到第二辆车,后被众人拦下。该案中丁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整个过程丁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刑法评价。第二部分是对相关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刑法中主观罪过进行简要概述。从理论上厘清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素、重点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区分,并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下醉酒人肇事主观罪过的认定思路。其次,明晰三罪的罪名界限。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标准以及相互之间的异同之处进行界分论证。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首先,根据丁某整个醉酒驾驶过程中的车速、行驶距离、两次碰撞形态以及造成的实害结果等客观表现来看,其与放火、爆炸行为相比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丁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通过对丁某的主观罪过进行界分,综合全部案情认定丁某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丁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再次,本案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也包括个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丁某不只是普通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论处。最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整体评价。行为人丁某醉酒驾驶挂带他人撞击道路护栏,致使受害人摔成一级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责以上的入罪标准,应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本案对醉驾二次碰撞致人重伤案件进行分析,探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分标准,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下醉酒人肇事主观罪过的认定思路,理顺行为人醉驾二次碰撞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评价顺序,提出此类案件刑法适用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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