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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是集体作品。通常,视听作品的产生需要有注入资金的投资人、前期剧本创作和筹备人员、中期拍摄和后期剪辑特效人员等众多主体的参与。视听作品著作权具有著作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诸多自身特点,即存在多重著作权的问题。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相关主体拥有著作权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其它权利,如果法律不能对主体的著作权权属进行科学的划分、对利益加以合理分配,那么这些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摩擦和纠纷。尽管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在有关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益分配方面已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种种缺陷和措辞模糊性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学术界和产业界都颇有争议。因而,就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权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内外司法案例、实践操作中产生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以期构建视听作品相关主体权属问题的完整规则,从而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部分的修改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一章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相关主体的具体指向和认定标准这一基本问题做出概述。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中一直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措辞,笔者首先对“视听作品”的含义及其外延做出解释。本章还从作品与著作权主体之间的联系入手,对视听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主体对作品创作的贡献以及在著作权法上的定位进行了分析。本章节的分析是权利的正当归属与利益恰当分配的事实与理论基础。第二章是主要的分析性章节,将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权利分为原作作者的权利与制片者的权利、制片者权利与创作作者的权利、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的权利三部分进行阐述。本章节指出,由于缺乏对在各利益主体之间恰当分配利益的政策考量,我国立法对原作作者权利规定的缺失,并且对制片者与创作作者的认定标准规定不明确。同时,针对可以单独使用作品在司法判决中凸显出的概念理解不准确之处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围绕“二次获酬权”这一极具典型性的二次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讨论。本章节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获酬权的规定以及修改草案中的新规定入手,通过介绍国外立法例分析二次获酬权的可借鉴性和局限性,指出二次获酬权的理论依据在于合理分配著作权收益。第四章在结合上文分析、回顾通篇线索的基础上,全局性审视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权益的初次分配及二次分配关系,结合利益平衡原则给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并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试探性的重构,以期对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推进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