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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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5日,巴西和印度签署《投资合作与便利化条约》(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以下简称“巴印ICFT”)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设置了具有创新性的投资争端预防条款,旨在建立专门性机构来监督双边投资协定执行、推进投资争端预防措施的实施。这是一种将重点放置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发展为传统可诉诸仲裁的投资争端之前的预防机制。预防投资争端不同于解决投资争端,是指缔约方为投资者和东道国创建良好的投资条件,打造更加安全、透明、灵活的投资环境以降低产生投资争端的风险。预防投资争端的相关措施主要现于巴印ICFT第13条、第14条、第18条、第19条,这是对巴西投资双边协定模式(以下简称“巴西CFIA模式”)的一种延续。巴西和印度作为国际投资大国,两国之间签订具有独特性的双边投资协定当然会受到一定的关注,两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之所以具有独特性,是因为其中涵盖了如何针对性预防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规则。在梳理此投资争端预防机制过程中,主要将面临两大问题:一是这一机制在具有创新性的同时是否具有可行性;二是该机制能为中国预防投资争端提供怎样的借鉴。围绕以上两个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产生背景的概述。主要目的是从巴西争端预防模式的影响、争端仲裁的改革陷入困境、国际争端预防实践的驱动三个方面来介绍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产生的基础,将巴印ICFT与巴西CFIA模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当下面临的困境以及与预防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国际实践相联系,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产生的契机、必要性、可行性。第二部分是阐述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的内容,基于巴印ICFT的官方文本,结合协定的宗旨及目的,分析与投资者与东道国预防机制相关的条款,介绍其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程序设计。第三部分是比较分析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与ISDS机制。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突出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的独特性。侧重探究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与ISDS机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性质、作用、效果等不同方面来定义二者是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而存在的机制,并阐明巴印ICFT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也不同于解决投资争端替代性方法(以下简称“ADR方法”)。第四部分是分析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的积极作用与不足之处。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深入研究这一具有创新性的机制的利弊,为后文从中国的角度分析如何应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打下基础。通过降低投资风险、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充实国际投资协定规则等方面来分析预防机制将可能为投资者、东道国、国际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中机构法律地位、利益平衡、人员选任、运作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是巴印ICFT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对中国的启示。这一部分主要以中国的视角探讨了如何看待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对中国来说,建立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预防机制是必要的,这是中国对外投资及引进投资的现实需求。中国首先要理性认识巴印ICFT中的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借鉴其中的积极内容,认识并反思其中的局限性,结合自身实际投资发展情况及有关投资争端预防的实践来寻求如何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投资争端预防体系,为投资者与东道国创造一个更加便利、安全、和谐、高效的投资环境。用中国智慧为国际投资发展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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