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日益频繁,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也随即增多,因此在合同不履行后的免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其第79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免责问题进行了规定,只是因该条规定既原则又宽泛,使其在具体适用中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在对该条款进行分析和评论的基础上,结合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立法及相关国际国际合同示范法对货物买卖合同免责的规定,对公约适用过程中颇有争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国内法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公约第79条解决其免责纠纷时,提供一些可预见法律分析。
本文内容分为三章:
第一章CISG第79条第1款对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本章在对第79条第1款所规定的“障碍”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该条款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具体适用,并借鉴公约及相关国际合同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免责制度的提出一些建议。
第二章CISG第79条对瑕疵给付的免责问题。本章首先对瑕疵给付能否适用CISG第79条免责进行探讨,明确卖方适用该条款主张瑕疵给付免责时的必备条件及可获得免责效果,同时对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及相关国际合同示范法有关瑕疵给付能否免责问题进行了分析,继而探讨我国现有法律对卖方瑕疵给付能否给予免责,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章CISG第79条对艰难情形的免责问题。本章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CISG及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探讨不同制度之下艰难情形能否免责的问题,剖析了不同国家在适用公约处理艰难情形免责问题时的不同做法,进而结合相关国际合同示范法的周详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