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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之间的传播也早已不仅仅局限于纸面之间。加入互联网技术的信息传播,较原先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效率更高,然而与此同时所伴随的侵权风险也大大提高。与原先的纸面媒体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数量相比,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频率更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其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举动更为隐蔽,对于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用户来说,想要通过技术方法来规避某些风险,甚至隐藏自己的用户信息早已不是难事,从而使得互联网环境中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互联网对于广大计算机用户的作用广泛,其中对于各类作品的转载现象也层出不穷,最常见的便是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广大微信用户对于微信公众号中所上传的文章、图片、视频、音乐等不同种类的作品进行大量转载,不免会频繁造成对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但是互联网之间的转载行为是网络活动中最常见不过的一种行为,出于“法不责众”的思想,互联网转载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其本质又是一种什么行为?本文通过杭州快版科技诉亚太文化传媒一案引出下列五个问题:1.明确“网络转载”的含义,正确区分“转载”与“转发”、“复制”、“出版”等相关概念;2.确定网络转载行为的性质,厘清其究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属于复制行为,并且明确所可以规制该行为的权利;3.在确定其所归属的权利之后,应当进一步明确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的标准是什么;4.如果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则对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具体分析研究;5.针对该行为的侵权,目前在我国不仅仅于立法层面,于司法层面也没有定论,因此本文将针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地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网络转载”的含义进行了明确,通过将其与“转发”、“复制”、“互联网出版”等相关概念的辨析,确定了网络转载限于网络电子媒体组织之间,并由此确定该网络转载行为的性质以及受控依据。其次将着重点放于该行为的侵权研究,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讨论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时,本文所持观点与学界中的大部分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相同,即“服务器标准”。并且在讨论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时,通过对法定许可、合理使用、默示许可三制度的逐次分析,即应采用以授权许可为原则,合理使用为例外的制度,最终确定转载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二主体的相关责任承担方式。最后本文着眼于为网络转载行为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避免提供可行性建议,从法理依据、相关救济制度以及二行为主体如何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三方面入手,尽可能地对该行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