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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多次强调要“贯彻十八大精神”,“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崇尚法治的今天,在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同样至关重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体现。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交易,令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变化多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向纵深发展,无论是一国货币政策的调整和规范,亦或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创新,还是风险的传播,都会在金融领域产生全球化的波及效应。由此对一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产生的挑战和冲击,不言而喻。法律制度的健全整合,是一国金融业保持稳定、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石。近年来,各国都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迅速发展也要求重视金融立法工作,要求金融法律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求立法和修法工作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实效性。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的安全与否涉及到一个国家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从2008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到2011年以希腊为主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凸显了金融监管立法在维护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金融监管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对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限制。和财政一样,都是国家运用中央宏观调控手段调整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手段。当今世界金融危机隐患巨大,尤其是欧债危机这一世界上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之广、破坏力之大,至今尚未结束,这更加彰显了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需要进行金融监管,这是凯恩斯主义在金融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一种反应,中国作为世界上的成员也不例外。站在世界的经济浪头上,中国也不得不加强金融方面的管制来遏制一些相关的问题苗头。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提升银行业的监管能力,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增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全球化需要法治化的陪伴,这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金融法律体系,防范金融危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来分析和讨论,得出一些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措施:一是要完善和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二是运用法律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面对金融监管的新发展和新课题,要不断的进行金融立法创新;四是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法律,保证机构退出的合法化;五是完善国家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工作;六是着重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七是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制定;八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监管法一般理论,通过金融监管阐释了金融监管法的概念、本质和原则,并介绍了金融监管法的历史变迁。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过程中的立法缺陷。第三部分着重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立法比较和借鉴,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立法比较和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中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