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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运营发展愈发地在市场经济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股东作为公司的直接投资者,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而在现代的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出现分离,大多数股东仅仅进行投资,并且期望从投资中获得收益,但在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导致了股东无法真实有效地获取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随着股东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股东更倾向于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纠纷已经成为公司内部的三大纠纷之一,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一些问题上法条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而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无法有效解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如何保障股东获取真实有效的公司信息,合理行使股东知情权成为现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性质、行使主体以及范围的等方面的认定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是,股东投资的初衷是为了自己可以获取收益,前提就是股东权利的行使,而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在于对公司基本信息的了解,股东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的一项权利,同时为了减少行使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行使股东知情权形式也要进行约束,不能随意行使。尽管现在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但是,仍在一些细节之处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学界中分成不同派系。新的《公司法》解释四发布,从细节的地方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规定,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在此框架下,本文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进行法律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概述。叙述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概念,随后分析了股东知情权的特征与性质,在此笔者提出了学界中有争议的地方以及笔者自身的观点,最后是关于设置股东知情权的意义,表明股东知情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文章的第二部分,大概讲解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和主体,列举了四种主体,是笔者认为学界中尚存在争议,且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笔者也在此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同时,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怎么行使知情权,在新的《公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正当目的的认定,笔者将对此进行论述。文章的第四部分,叙述了境外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的相关立法;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前面几部分存在争议的问题,结合域外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对股东知情权规定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建议,尤其是检查人选任制度的设立,这个制度在近年来呼声较高,在这次新的《公司法》解释四中也有所体现,笔者论述了该制度设立的实践意义以及可行性。笔者期望能够在今后的立法中,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股东的权利,保护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