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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草产品出现之后,烟草行业通过各种市场策略宣传烟草产品、企图提高烟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策略效果明显:各国的吸烟人群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年龄跨度上,都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20世纪60年代,科学研究证实,烟草产品含有多种致癌物质,极大地增加了吸烟者的致癌率。后来,越来越多的医学研究表明,烟草产品会导致吸烟者患各种疾病,且烟草产品中的尼古丁具有成瘾性,使得吸烟者染上烟瘾。目前,烟草产品的使用已成为世界上可预防死亡的首要原因。烟草产品的危害如此之大,是否涉及产品本身的缺陷问题从而引发烟草行业对吸烟者的产品责任?美国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三次烟草产品诉讼潮流,其中不乏关于烟草产品产品责任诉讼的判例。判例对烟草产品的缺陷、吸烟与吸烟者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烟草行业的抗辩事由等均有所讨论,而且吸烟受害人胜诉并获得赔偿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与此相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过烟草产品产品责任诉讼的判例,理论界也未过多涉及该问题,且吸烟导致的人身损害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笔者选择这-课题,希望本文能厘清该领域中尚未明确的法律关系,为吸烟受害者提供一些救济途径。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美国相关理论、立法及判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探讨烟草行业对吸烟者的产品责任。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文章主要以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线索,分别从产品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烟草产品的产品责任之成立,最后探讨烟草行业的责任减免等具体承担问题。第一部分,笔者首先界定烟草产品,明确该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规制范畴。接着介绍烟草产品的有害成分及产生的危害,特别指出尼古丁的成瘾特性。而且,烟草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然后,笔者在比较各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在不同的产品缺陷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制造缺陷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设计、警示缺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部分,首先笔者对国外的产品缺陷定义和认定进行比较,大致形成两种模式:美国的“不合理危险”内涵,通过三种认定标准进行缺陷认定;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缺乏合理安全”内涵,在定义之后列出具体因素进行缺陷认定。而我国在产品缺陷定义及认定上都存在不足。笔者认为,我国产品缺陷的内涵仅为“不合理危险”,可参照美国法中的相关解释;缺陷的认定则可以综合两种模式的相关做法。关于烟草产品的缺陷问题,笔者以缺陷种类为框架,具体分析了烟草产品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从美国已有的判例看,烟草产品的“本身固有危险”并非制造缺陷。烟草产品不存在更合理的替代设计,所以,烟草产品的设计不存在缺陷。针对我国烟草产品的“吸烟有害健康”警示,笔者从警示的内容、形式、位置等方面论证了该警示是不充分的。而且,“法定标准”并非推定警示不存在缺陷的决定性标准。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烟草产品导致的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除疾病、死亡等一般性人身损害外,笔者还引入了“机会损失”,其引起的可赔偿性损害包括受害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面,疾病、死亡等人身损害陪偿额主要适用“差额法”,具体计算方式可以结合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机会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比例赔偿法为主,例外情况下,可以适用法院综合自由裁量法,具体计算中需要采用概率数据。在烟草产品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美国很多判例中,原告均因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而败诉。笔者引入“机会损失”以扩大“损害”范围,从而缓解因果关系证明难的困境。在确定承担责任的具体责任人上,可以适用市场份额理论。第四部分,笔者探讨的是烟草行业的具体责任承担,包括抗辩事由、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等。烟草行业对吸烟者的首要抗辩是“自甘冒险”。对于吸烟者的自甘冒险抗辩并非是确定无疑的,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同意效果、尼古丁成瘾性等阻碍该抗辩成立的要件。在自甘冒险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适用“比较过失”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受害人过错是烟草行业可以有效适用的主要抗辩。在少数情况下,还存在第三人过错抗辩。我国的烟草行业主要指烟草工业企业、烟草商业企业等。在责任方式上,烟草行业主要采用赔偿损失来弥补吸烟者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