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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的需要以及劳动者的情况,自主决定招工、用工、解雇等相关问题的权利。用工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体现,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不能合理保持行使用工自主权与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与劳动者出现纠纷。现阶段,企业用工自主权囊括的范围越来越大,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相反,与滥用用工自主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函待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劳动者的整体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导致相关的劳动争议一直增加。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一部分,与其用工自主权行使有关的问题多表现为类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我们将民营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问题研究透彻,对于推动用工自主权的相关规定适应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与用工自主权滥用行为有关的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了这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指出案件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劳动法律体系中对用工自主权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制不完善。然后对用工自主权的一般理论展开研究,指出用工自主权滥用行为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分别是招工、调岗以及解雇的自主权滥用行为。在招工方面,指出就业歧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在以反就业歧视为基础对比域外对招工自主权的限制之后,提出了完善法律条文、建立专门机构、增强非政府团体的作用来规制就业歧视,进而规制招工自主权的建议;在调岗方面,对我国调岗的法律依据进行探析,得出只有集体合同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依据的结论,并对比域外关于调岗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研究,指出我国调岗自主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岗位规定模糊、调岗条件不明确、协商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提出了在立法层面增加解释,在执法层面设立专门机构的建议;在解雇问题的研究上,指出过错性解雇和非过错性解雇中存在相关标准的认定不明确的情况,在经济性裁员中存在着数量标准不完善的情况,对比域外相关制度后,提出了对相关认定标准以及数量标准进行明确的建议;最终,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建议,提出对用工自主权滥用行为整体的规制建议如下:在立法上增加原则性规定、补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对劳动规章进行规范、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关决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相关条文进行合理化解释增强其可操作性;在法律执行层面,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中设立专门处理用工自主权相关争议的部门,并切实落实诚实守信原则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原则。以此促使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注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