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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这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资料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存在的诸多不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正是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对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代表的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修正,力图为食品安全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及实际效果来看,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正进一步扩大了刑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力度,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从司法实践效果及规范刑法理论的视角来看,其仍有诸多不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鉴于此,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应当以规范刑法为基础,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法益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本文共约三万八千字,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本部分首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现行立法进行简要分析,为文章的写作做好铺垫。其次以司法实践及规范刑法为视角,对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代表的食品安全犯罪从立法模式、行为方式的内容、主观方面的规定、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配置以及罚金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由此归纳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整体呈现“厉而不严”的结构特征,法网粗疏且刑罚严苛,不能有效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为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述评。本部分从比较法视角着重对英、美、德、日等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各个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存在一定差异,但共性特征更为明显。一方面其多采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且其行为方式、主观方面的规定十分严密,基本建立起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体制;另一方面,较之我国,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在刑罚配置上更为轻缓。这与储槐植教授所倡导的严而不厉刑法结构具有内在契合性,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完善路径。在本部分中,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严而不厉刑法结构为总体思路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予以完善。其中,法网严密主要包括三方面,即通过附属刑法的提倡、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及主观方面的修正严密刑事法网;刑罚的轻缓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即生命刑、自由刑的轻缓化以及罚金制度的变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修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