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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是一种经营方式,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形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直销的企业达三千多家,直销参与人员即所谓的“直销会员”人数从每个企业上万人到数十万人不等。与证券投资者一样,直销同样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众性,他们的利益同样需要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的直销监管制度还非常不完善,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对直销参与者利益保护的规定也过于狭隘,法律适用不明确。学术界已有的论述,也普遍从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和市场经营秩序来看待多层次直销(即传销),有的甚至是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个人存款的角度来对多层次直销加以否定。本文不考虑直销的商品销售活动,而是从探寻如何保护直销参与者的利益出发,借鉴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确定的标准,如美国的howey标准对直销的集资行为加以分析,并结合我国近期实际发生的案例,判断多层次直销能否被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角度进行论述。并且,本文从拓宽我国通过直销进行直接融资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重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多层次直销的现象和问题,尽快拓宽证券法监管范围。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直销监管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试图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促进我国的立法完善。首先,作者从宏观层面对直销的相关概念及特征进行概括性描述,在考察我国直销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基础上,对直销参与者与直销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其次,在考察我国及美国有关多层次直销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分析多层次直销纳入证券法监管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新的监管模式。最后,文章对中、美两国监管模式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现行直销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美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初步立法建议。本文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直销监管。主要是对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范围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探究适当扩展我国证券法的监管范围。(二)文章不拘泥于理论研究,而是采用实证方法结合中、美两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直销监管进行论述,文中穿插了相关案例,力求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三)本文提出了新的直销监管模式,并就此进行详尽论述。直销人员与直销公司之间具有“投资合同”关系,是将直销纳入证券法监管的关键。(四)本文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改善为目的,在对直销监管进行比较研究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直销应当纳入证券法监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