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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所成效。但是在针对一般条款对于特殊条款的截堵问题,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基本问题上,仍然不能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同时,由于法条竞合问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者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准确的处理这种繁杂的法条竞合问题。所以,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对此问题作出深刻探讨之必要。本文在全面梳理关于法条竞合实践难题即一般条款对于特殊条款的封堵功能问题,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问题,法条竞合中从一重处罚原则问题既有研究成果之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之道。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先由针对一般条款对于特殊条款的封堵功能的相关案例引发出对于封堵功能的反思,进而归纳和分析一般条款对于特殊条款的封堵功能的实践中的做法和理论争议,最后对相关争议进行评析,深入论证一般条款不具有封堵功能的原因。笔者认为一般条款对于特殊条款的封堵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忽视了立法者设立特殊条款的目的。第二部分:先由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易混淆的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总结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别在理论上的不同观点,以及实践中的不同作法,最终确定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笔者认为只存在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法条之间的交叉关系不能构成法条竞合。我们只有注意到这个关键区别,才能很好把握两者的界限。第三部分:先由法条竞合中重法优于轻法的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归纳出法条竞合可否适用从一重处罚原则的理论之争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最后分析肯定说的缺陷,以及对法条竞合不应当适用从一重处罚原则提出我自己的见解。从一重处罚原则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条竞合的从一重处罚原则违背了立法本意,超越了立法设定的选择范围。从立法本意来看,从一重处罚并不存在于立法者授权的选择范围内,若司法者在由于特别条款的处罚较轻而选择适用较重一般条款,就是对立法权的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