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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医疗侵权已经是一个热门话题。医患双方关系不断恶化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医院的过错而造成的悲剧频频发生,令人感到震惊。同时,也令人理性的思考相关对策。在各种医疗侵权案件中,有一种案件,在国内它并不太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他却值得引起注意。这就是不当出生案件。在国外,如美国、法国,这类案件的争议很大。不当出生是由于医院的产前检查或产前诊断失误而导致的天生残疾的婴儿的降生。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医疗侵权逐步成为一种侵权类型。为了规范医疗侵权,促进医患双方的关系和谐和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本文展开了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论证。在本文中,笔者着重借鉴国外的判例和学说,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理论上丰富了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依据,即第一,医生行为的违法性:在不当出生纠纷中,医生是负有注意义务的专家。尽管我国生育权的私法属性未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生育权是具体人格权。这样,医生的产前检查中的未完整告知就是对原告生育权的侵害。第二,医生的过错:在此问题中,笔者重点探讨注意义务。即过错的判断标准。对于医生的过错判断,在英国和美国都是采用一种适合本国的标准。在这部分,笔者会介绍英美国家对于在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的争议。从我国目前的产前检查相关标准出发,揭漏出我国的产前检查标准存在的不足。分析在产前检查阶段医生应该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及其对义务的违反构成侵权。第三,损害事实:在不当出生案件中,财产损害表现为人身受侵害产生的财产损害和纯经济损失。非财产损害就是指妇女因生育权受到了侵犯而遭受到了精神痛苦,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第四,因果关系:从权利的自由角度看,通过告知有关胎儿发育情况的信息可以增强和保护权利所保护的自主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给予堕胎权积极的保护会提高妇女自主行使堕胎权的能力。在进行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分析前,研究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理论即个人的生育权益和医生的注意义务。在论证了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后,又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全方位的逐一论证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这一部分,引入了纯经济损失的理论,并且大胆创新,得出了结论。望对立法和实践中法院如何判决赔偿额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