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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为鉴定手段在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机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并不能自己解决,需要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接受当事人或法官的委托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交的结论性意见,能够用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辅助法官认知。虽然鉴定结论具有形式上的科学性,但是它同样存在错误的可能,并无预定的证明力。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使用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然而在取证、质证的过程中也涉及当事人诉权和法官司法权分配的问题,它在提供证明手段的同时,也在考验着事实裁判者对证据的评判能力。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要介绍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交代本文以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为研究对象。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鉴定结论的概述,首先是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提出鉴定结论的运用是审判制度合理化的要求,总结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最后论述了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和审查判断的方法。第二章是鉴定结论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在这一章中笔者把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立法上的差异以及产生原因,提出二者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融合的趋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针对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包括立法现状归纳、理论争议热点以及司法实践透视。笔者归纳了调整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现行立法,对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鉴定启动模式和诉前鉴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引用某法院的调研结果介绍了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运用的现状。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总结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取证缺少参与、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反复鉴定影响诉讼效率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要以民事诉讼的目的为指导,鉴定结论的运用应合乎发现真实、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些价值的要求,并提出了完善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构想。结论部分总结前文,进一步阐述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