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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近,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利润转移已经成为其逃避税的重要手段。基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和垄断性,传统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上的适用面临严重挑战。为了应对此种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与创新。本文以BEPS行动计划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重大影响为时代背景,以美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主要考察对象,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承认、无形资产的界定、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等领域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形成、适用及发展进行系统梳理、对比、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我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应对之策。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确认的三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现实可行选择”和“商业理性标准”的形成、发展及适用进行探讨。传统正常交易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表现在税务机关转让定价审查的范围从定价审查向交易架构审查的扩大,而上述原则的引入为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交易否定权或重新定性权提供了依据。本章重点针对2015新指南在上述三个原则方面的新发展进行评析,指出仍需完善与改进之处。第二章对无形资产界定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美国无形资产界定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及OECD转让定价指南相关规定的研究,分析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与发展趋势。重点围绕“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集合劳动力/在岗劳动力”以及“集团协同作用”等“软性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剖析,并系统评介2015新指南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新规定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015新指南虽未将“选址节约”等区位优势认定为无形资产,但允许在可比性分析中作为可比性因素加以考虑,发展中国家可以借此争取区位优势带来的超额利润。最后,针对我国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最新立法发展,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第三章分别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所有权归属、价值回报三个方面探讨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晚近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界定有逐渐扩大趋势,而“明线检验标准”并未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在所有权归属上,系统介绍了美国财政部规章这方面的立法发展及司法实践,以及新指南对美国相关规定的借鉴与发展。在价值回报上,区分不拥有商标或商号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价值回报和联合品牌情形下经销商的价值回报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探讨。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发展动向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第四章探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问题。首先以美国的“最佳方法规则”和OECD指南的“最适当方法”规则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上的规则发展。接着,针对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可行性展开研究。各国对于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反对其扩大适用。交易利润分割法在实践中仍存在较难解决的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规则的制定,将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维护本国应有的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