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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审终审原则的集中体现,承载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使命。通过深入司法实践,研究大量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发现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程序适用存在评判标准上的差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审重复原审裁判的情形时有出现、二审法院将本应当依法维持的二审案件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等,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与合法权益、延长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意图立足于司法实践中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修正、完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审级利益,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深入司法实践,查看法院案件审判管理系统,在研究大量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基础上,筛选出三个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案件事实、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及重审判决进行全面研究与分析,总结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争点,然后运用学理分析、规范分析、原因分析的方法对争议争点进行法理分析,深刻剖析争议争点形成的具体原因,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通过对典型案例中归纳总结的争议争点进行法理分析,本文认为应当对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修正、完善,以增强对司法实践的规范与指导。具体建议包括:首先,建议确立“审慎发回”立法原则,意在阐明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目的;其次,应当建立制度监督机制以保证发回重审权的规范行使;再次,建议增加一款关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司法解释,将一二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价值分析是否统一作为二审案件是否应当被发回重审的事实瑕疵裁判标准;再次,针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缺乏说理部分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当取消内部指导函,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最后建议明确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及修改二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案件的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