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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肇始于罗马法,随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整合重塑,其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如今该制度在各国都普遍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由于我国建国晚,法制立法等方面很不健全,特别是在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上更是粗略简单,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仅设了一个条文加以规定,欠缺明确的规范,而且可操作性不高。而不当得利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以及立法完善值得我们重视。本文想重点以不当得利制度的一些细节进行研究,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微薄的借鉴,但同时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学者研究不当得利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的历史生成、理论基础、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特殊类型的不当得利研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六个方面。本文首先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两个法系中探讨不当得利制度的缘起,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调整是通过个别诉讼格式进行的,并未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法继承发展了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主要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法国法并未设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仅对非债清偿作了规定。在英美法系中不当得利主要是作为返还法的基础存在的,主要有两个来源:准合同和放弃侵权。不当得利的基础分为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区别,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有统一的基础,而非统一说主张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同而予以类型化为出发点,进而分别探讨不同不当得利形式的不同基础。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失,受益与致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主要阐述了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标的及返还方法,而且区分了善意受领人与恶意受领人在返还范围上的不同。特殊不当得利主要是指虽构成不当得利但受益人对所受利益不需要返还的情形,包括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明知没有债务而给付、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的不当得利、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本文第六部分将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制度的关系加以阐述,澄清概念,划清界限,讨论了存在竞合的情形。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今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立法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希望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