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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这无疑对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未能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理论界对该制度也存有较大争议,尤其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文试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以期为制度设置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结构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概述。笔者从内涵、法理基础以及相关主体资格辨析两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整理分析,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内涵及特征做了基本的概括。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的规定。本部分比较了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规定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规定的差异,比较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规定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规定,从而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认定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两个方面,一是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的具体规定,二是通过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及学术界的各种观点,从而进一步的审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问题找到突破口。第四部分则在借鉴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以及依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问题完善提出自身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