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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大致经历了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知识经济的历史变迁。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质就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淘汰和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经济建设中知识的含量。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知识的产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科技知识的产出对经济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国家就应该花大力气为科技的发展提供各种支持。但恰恰相反,笔者意外地发现,我国科技创新方面的制度并没有最大化地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产出。这其中大的制度背景是产权制度中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分别,小的制度背景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重视公有产权,轻视私有产权的法治实践。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职务发明是专利技术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学界,大家对职务发明制度虽然存在着很多争论,但已有的讨论基本是建基在法理文本的讨论之上,少有考虑到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结果以及导致这一结果的实践逻辑。从研究方法的传承和范式上来说,在“制度-行动”的架构中查明制度的社会效果,搞清楚个人在法律制度背景下的行动策略,是社会学研究的任务。社会学经验地研究将使人清醒地认识到,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的社会效果究竟是怎样的,而所有这些以前鲜有人研究过。制度分析是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之一,而对制度实践逻辑的关注也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切入点。本文针对以前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研究文献的不足之处,引入产权分析方法,对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逻辑进行讨论。主要探究的问题是:职务发明制度确立了何种产权安排?这种产权安排对行动者——单位和发明人分别产生了何种激励效果?导致这种激励效果与制度设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的社会运行机制是什么?本文采用的分析框架是质性研究进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用具有典型性的经验事实来说明问题。尽量做到资料详实,论理充分。本文的分析资料来自于法院的职务发明纠纷判决案例以及对部分公司研发人员的访谈。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可以清楚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雇主和雇员是通过何种行动来获取自己最大化利益的,而法院作为仲裁者,又是如何在制度框架下确定专利的产权归属的。通过对职务发明纠纷案例以及研发人员的访谈分析,本文发现当前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在职务发明概念界定方面,正式制度采用了较为宽泛的界定方式,而且与实践主体的观念不一致,这使得单位和发明人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产生了争执。这种宽泛的界定保证了单位的利益,但是却忽视了发明人的权益,结果是职工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低下,不利于鼓励所有主体参与发明创造。在产权安排方面,实践分析表明单位拥有产权具有较高的实践绩效——有利于专利实施和专利保护;但是在没有足够制度安排保障发明人权益的情况下,这一产权安排却大大降低了职务发明产出的绩效。从职务发明制度实践的结果以及导致这种结果的机制分析可以看出,产权安排在连接制度与行动者之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行动者的激励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产权激励的基础之上的。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当前的制度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成果属于职务发明成果,并将其产权归于单位是不合理且无效率的。这种产权安排形式使得职工为避免自己的权益被剥夺,而采取很多隐蔽的形式争夺该成果的产权,或者干脆使用“弱者的武器”,不进行这些方面的创新。不管职工采用哪种行动方式,结果都是要么增加了产权纠纷或者说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要么打击了职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都不利于制度目标的实现。最后,根据制度实践的结果以及导致这种结果的实践逻辑,本文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形式以及职务发明制度变迁的可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