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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对我国检察权及其运作进行监督制约的方式和过程。其主要分类有诉讼监督制约机制与非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两种。权力制衡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法治理论共同构成了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法理基础。对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而言,好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已初步形成,形成了两个较为明显的中心和形成了横纵两条鲜明主线等三个方面。但也存在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的实质内容受限颇多,横向监督制约方式单调、落实不力,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互动性不强,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不足等缺陷和不足。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等六大类。总体而言,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好的,富有成效且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各自也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完善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加强立法,实现检察机关内部职权分工法定化、明确化;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需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层级监督制约和互动监督制约;需要各检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的科学决策机制。完善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新闻媒体对我国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