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家事代理权,是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许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继受。笔者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夫妻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与一般代理有许多异同,但一般代理的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夫妻家事代理。其主体应仅限于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对其适用范围宜采用列举性规定和排除性事项的综合方式规定。为了防止一方滥用或逾越夫妻家事代理权,另一方可进行限制,但这一限制原则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引言引出要论述的主题。正文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夫妻家事代理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包括其性质、含义、特征及其适用范围等;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和地区的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为将来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现状进行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设立家事代理权的价值分析,对完善我国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具体立法建议。结语是对全文的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