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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其内容涉及建筑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较多,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明确的界定。本文运用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同时对其中具有特色的一些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法理分析和探讨,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制度、总分包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签证与索赔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工程质量赔偿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列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有如下法律特点:1)标的物是建筑物;2)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3)合同具有国家管理性。国家为指导和规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颁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了一些示范合同文本。 在合同订立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有:一、审查缔约和履约能力,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严格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三、大力推广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合同文本完善合同条款;四、普及招标投标的订约方式,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也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注意招标投标方式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 造成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1、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2、没有经过报批报建等手续订立合同;3、合同的订立过程违反招投标程序;4、违反国家计划订立合同;5、违法分包和转包;6、带资承包工程。有鉴于此,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周期长、变更多、受不可抗力影响大、风险高、涉及面广、协作要求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监理制度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介入,形成了一种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三元格局。建设方与监理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它不同于代履行,监理方和施工方之间则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方的监督权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来源于建设方的委托合同。 工程签证和索赔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联系,工程签证属于合同协议变更的一种形式,特点是变更主体,并表现为一种追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工程索赔的概念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类是违约责任。其中就违约责任而言,债的担保制度也是对违约行为救济的一种方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其中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不是留置权,而是法定抵押权的一种。它成立于工程竣工之后,其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它优于一般约定的担保权利受偿,且分包人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利。 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进行研究,以期为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同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合同的顺利完成提供参考,从而达到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