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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看到知名形象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知名形象的商品化就应运而生,知名形象实践生活中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根据现实情况,本文围绕“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权利”这一核心问题,分析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模式,论证知名形象用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的民事权利来对知名形象进行保护。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名形象及其商品化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从知名形象的定义与特征出发,分析知名形象及其商品化权利的定义和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揭示出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呼唤出了知名形象商品化,为后文的论述做好概念和理论上的准备。第二部分论述了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国际比较。美国对真实形象采用公开权保护,对虚构形象是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保护的;英国对真实形象采用广告法和仿冒之诉保护,对虚构形象主要依版权法进行保护;日本对真实形象采用人格权扩张解释来保护,对虚构形象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些国家的保护方式各有优劣,我们应当批判的学习和借鉴。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保护现状,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人格权制度对知名形象提供法律保护的局限性,认为我过实践出发应该使知名形象商品化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对我国保护模式的论述中,笔者主要从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第四部分论述了知名形象的“知名”认定和合理限制。对于“知名”的认定可以采取事先认定和事后认定的方法。通过调查分析相关公众对知名形象的知晓程度、宣传使用知名形象的时间、知名形象被侵权的状况等方面来认定某一形象是否是“知名形象”。合理限制主要包括:权利客体仅限于“知名形象”;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利要有期限的限制;公序良俗的限制;权利人合理使用的限制。第五部分对知名形象商品化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我们应当以过错原则作为知名形象商品化侵权的认定原则,把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侵权责任主要集中在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两方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时知名形象的使用费等方面合理确定。在运用前述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