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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是置于刑事案件起诉与审判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现代主要法治国家都建立了成熟完善的预审制度。预审主要是由中立的司法官对指控机关的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确定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同时对侦查机关采取侦查行为通过签发司法令状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以达到案件分流和程序过滤的目的,进而起到保障诉讼公正、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障人权的效果。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条文中即出现了“预审”的字眼,并把这一权力赋予了公安机关,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预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司法审查功能、置于起诉与审判中间的独立的诉讼程序,而仅仅是侦查活动的延续,是一种带有审查起诉性质的特殊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司法制度中的预审制度相去甚远。我国预审“有名无实”的状态滋生了破坏刑事诉讼构造、不利于人权保障、浪费司法资源等严重问题,破旧立新,重构具有司法审查意义的预审制度非常必要。本文在对预审制度发源历史的研究上,对预审的概念和内涵作出界定。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预审制度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指出我国现今预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重构预审制度的思路。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预审制度基础理论的论述。认为预审制度是预审法官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和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还兼具了部分侦查的职能。对预审和公诉审查、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庭前准备等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明确了预审具有中间性、独立性和裁判性等特征。预审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其运行遵循平等参与、适度对抗、有限公开、排除预断等原则,具有起诉审查、过滤分流和预防错案的功能。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预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选取了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四个典型国家,两大法系预审制度在权力主体、启动方式、审查标准、终结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相对来说英美法系预审制度具有更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大陆法系预审制度多职权主义色彩。对我国构建预审制度的启示是要注重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诉讼化原则和公正效率相结合原则。第三部分对我国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了阐述,通过对清末民初、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预审制度的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预审是“侦查预审”,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制度整体缺失,带来了不符合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不利于人权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等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预审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取消公安机关预审权和对检察权进行重新定位的建议,从预审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内容、终结方式、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我国预审制度的重构提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