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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民事诉讼契约相关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论述颇多,然而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以民事诉讼契约为主题,分四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为总论部分,即民事诉讼契约的一般概述,对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种类等加以探究,为后来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集中论述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应然性以及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则是对一些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探讨,此部分为文章重点,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经存在的和解契约等相关制度进行交待,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合意选择法官制度,从各种具体的民事诉讼契约中探究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完善的方向。第四部分则是对民事诉讼契约的局限性进行论述,论证对民事诉讼契约加以限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一些基本的规制原则。
第一部分为总论部分,即民事诉讼契约的一般概述,对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种类等加以探究,为后来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集中论述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应然性以及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则是对一些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探讨,此部分为文章重点,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经存在的和解契约等相关制度进行交待,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合意选择法官制度,从各种具体的民事诉讼契约中探究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完善的方向。第四部分则是对民事诉讼契约的局限性进行论述,论证对民事诉讼契约加以限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一些基本的规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