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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查明待证事实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的分配问题,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务中做法不一。本文拟通过统计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的分配问题,旨在探索建立合理的鉴定费分配制度,让司法裁判在细节上也彰显公平和正义。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概述,主要论述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的概念、特点和功能。在狭义的司法鉴定概念的基础上,将司法鉴定费定义为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司法鉴定费主要有四个特点:司法鉴定费是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是“鉴定人履行鉴定义务的必要对价”,其收取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实现预交制。司法鉴定费主要有两方面功能,一是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经济保障,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是限制随意鉴定,优化司法鉴定资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分配情况的实证分析。以笔者所工作的基层法院近五年来的司法鉴定相关数据为样本,分析司法鉴定在各类诉讼中的分布情况。实务中关于鉴定费的负担主要有以下原则:谁主张谁负担原则、败诉方负担原则、责任比例负担原则以及按照鉴定结果负担原则等;进一步分析当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即没有厘清司法鉴定费与诉讼费用之间的关系,混淆鉴定费的预付与负担。公平、合理地分配鉴定费,是法官凭借司法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细节,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司法鉴定费分配制度。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分配制度的建议:一是确立谁主张谁预交鉴定费的原则。二是建立鉴定保证金交纳制度。三是统一将司法鉴定费认定为诉讼中特殊的直接损失,并对该观点展开论述。四是确立根据过错责任承担鉴定费的一般原则,并以具有典型意义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具体阐述。五是应当统一将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列入判决主文当中,当事人对鉴定费的负担问题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