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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在现代法律领域的发展表现出"后果合理性"的不可逆趋势,不仅具体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扩大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也向法人抛出了橄榄枝。因此,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发展与建构问题的研究将直接影响到对人格权理论更加深入的认识,对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构成性作用,因此笔者将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本文将分为以下几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引言,引出人格和人格权的现代性意义,肯定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但是,我国的人格权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建构更显薄弱,因此本文将运用历史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法人人格权的发展与建构进行分析。第一章分别从理论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确立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从理论角度分析,人格权中的"人格"与人格绝非同一含义,在考察人格权的主体时不应该拘泥于原初人格概念。从实践角度分析,法人不断发展扩大,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人的一些具体人格权的法典化已成各国立法共识。第二章探讨法人人格权保护的民法维度。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是基本事实,法人人格权已经受到民法维度保护也是肯定的现实,而且现阶段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规定有一些法人的具体人格权。第三章论述法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进路——德国一般人格权进路和美国隐私权进路。但是无论何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因此,我国在借鉴时不可盲目,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的人格权制度。第四章论述我国在建构法人人格权的过程中,一种可行的宪法保护模式。法人可以成为宪法保护主体的原因包括私法与公法二分法和法人可以作为人权的主体。从而提出在我国构建法人人格权的宪法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将类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在宪法中,并论述了此模式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最后一部分小结是对本文内容的简单概括,并表达了笔者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