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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一直有着重诺守信的优良传统。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社会,个人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的参考标准。随着个人信用数据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在关注其参考价值和证明力的同时,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个人征信活动良性可持续开展的基础。在个人征信活动的收集、使用、评级、共享等每一个环节都切实做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信息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热情,从长远看,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用信息在发挥经济助推剂与风险防范作用的同时,也凸显出未经授权擅自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滞后或错误、信息主体缺乏维权途径等一系列管理失范现象,进而衍生出许多针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纠纷和诉讼。个人征信制度在体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的同时,也凸显了个人征信所追求的效率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其中最明显的矛盾是个人征信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的价值冲突。信用信息安全是关涉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如何在审慎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保护的冲突,是我国未来个人征信立法必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的梳理。通过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历史进程、个人征信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及征信业法规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对个人征信领域发生的三个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说明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对信息主体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第二部分侧重于对中外个人征信模式的比较分析。首先从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的信用数据、个人征信活动的法制监管框架三个角度,对美国、欧洲、日本不同的个人征信模式加以对比分析,然后通过总结各国个人征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提出我国发展阶段性调整监管思路的个人征信模式的建议。第三部分对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通过总结我国信息主体现阶段享有的具体权利,得出我国暂未将信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结论。其次,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信用权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方式,总结信用权在域外是否被规定为一种独立权利。然后,从人格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个角度分析信用权的法律属性。最后,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