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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实现了自1979年以来的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涉及内容甚广,非常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即通常所称的刑事和解。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十一章共十一个条文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刑事和解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的适用从此也名正言顺,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也有了统一的标准。这三个条文是对2001年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作为学说的引入、10年来司法实践部门的试点实验和法学界通过参与司法实务调研、学术探讨而提供了的理论支持的产物。本文试图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并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展开具体的探讨、评价和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共约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在西方起源与发展、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并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进行理解与界定。从概念的上入手,对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指引。第二部分结合新形势下刑事司法的改革要求,论述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从国家、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方面探讨了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从刑事政策、市场经济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详细评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和范围、和解主体、和解的方式和内容、和解的法律后果。对部分没有规定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作出补充论述。第四部分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不足提出合理建议,进步完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机制,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审查和监督。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国情,总结司法实践改革成果,以理论和实践双重基础为依托,审慎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实践证明,通过当事人和解形式结案,能够较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而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较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该程序的设立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助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契合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但是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新的法律规定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同时,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配套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