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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的中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占据主导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也比较低。随着这28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财产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也使得该法在解决现实生活遗产纠纷中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的不足越来越明显。轰动一时的侯耀文遗产继承纠纷案和扑朔迷离的季羡林遗产纠纷案则给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现状: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在被分割前极有可能会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可能会因为权属不明、无人管理甚至是故意侵占等因素,使本来应该享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等利益方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甚至被侵害,进而产生了众多遗产纠纷甚至不得不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本文立足于对以上遗产纠纷案争议焦点的剖析,认为解决以上现状中问题的关键是完善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的现行继承法体系并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当然,该制度的构建还需要适当借鉴当前国内外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立法方面的成功实践,并充分考虑中国特有的社会和人文特点。在我国目前《继承法》即将修改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在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基本理论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