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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自从2006年正式在资本市场作为再融资工具服务上市公司以来,已经经历了十个年度,不可否认的是其对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可为上市公司解决资金缺乏的燃眉之急。2017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订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发布对于定向增发市场具有开启新纪元式的意义。其最大的影响就是整治广为人诟病的“定增乱象”,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机构投资者是定向增发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动机是获取回报,上市公司的内生性增长带动的业绩增长是获取回报的重要来源。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定向增发的市场反映、定向增发实施中大股东财富转移以及大股东资产注入,在研究过程中,机构投资者仅仅作为大股东参与的对照组,缺乏深入的分析。鲜有文章聚焦机构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的参与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笔者认为一是由于以前的文章数据较为陈旧,机构投资者自2010年开始超越大股东,成为定向增发认购对象主力,同时从2014年起,融资购买资产类定向增发在增发目的中与项目融资共同成为增发主要目的。二是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前提下,大股东通过注资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证实了“大股东掏空效应假说”,也存在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订“兜底条款”联合投资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以往学者研究重点是对于大股东行为的制约。本文首先对定向增发的相关理论进行定义,包括定向增发理论、定向增发对象、公司业绩定义、衡量公司业绩方法等。在实证部分,采用因子分析法,研究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至2013年度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定向增发。选取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全样本进行业绩变化研究,分组检验只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样本以及有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机构投资者一同参与的样本业绩变化。在两个分组中,检验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和融资购买资产类定向增发的业绩表现。得出如下结论:(1)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业绩在实施当前出现提升,从第一年回落,第二年再回升。(2)只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定向增发,业绩表现好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并参与的定向增发。只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样本组在增发实施第二年业绩超过增发前一年,大股东参与组在增发后第二年尚未提升至增发前一年的业绩。(3)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则明显导致上市公司业绩下滑,两个组别下滑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大股东组下滑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只有机构投资者认购组,说明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监督作用,有效控制项目融资中大股东“掏空行为”。(4)融资购买资产类定向增发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在两个组别中,有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参与的组别要优于只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组别。两个组别在定向增发实施第二年时,业绩都超越了定向增发实施前。只有机构投资者样本组业绩呈逐年提升趋势,大股东参与样本组业绩先提升再回落,但是增发后两年都明显高于增发实施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