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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合理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选择我国的立法路径,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既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是我们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学者关于立法路径的的争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及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现状,指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走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的立法路径,先由地方制定法规(或规章)进行实践,再由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全国推开,在时机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指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先行立法的制度环境的构建,以加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和谐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学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路径的争议。介绍了当前我国学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高层级中央专门立法模式和低层级地方先行立法模式的争议及各自的理由。 第二部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考察。通过考察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模式,指出对我国选择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路径的启示。 第三部分: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状况。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及现行立法情况。 第四部分: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路径的选择。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应采取的路径,并从可行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第五部分:地方先行立法路径制度环境的构建。从我国国情出发指出应主要从五个方面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先行立法的制度环境,即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法律、加强信息公开意识建设、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开机制和奠定信息公开物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