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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爆发过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几个年头,仍在不断的深入、推进。目前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各方利益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加大了改革难度。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模式不成熟等等原因,而导致的食品安全犯罪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为了遏制食品犯罪的上升势头,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必须要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刑法的最后保障性也决定了它是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非刑事法律的最后保障,对各类社会关系起着最终的调整和最后的保障作用。现实需要决定了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属性阐释出发,结合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并尝试从犯罪构成角度论证食品安全犯罪特征及刑法规制的不足。通过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难点问题,从立法、监管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促进食品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分为如下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指出本文所指食品安全犯罪坚持广义说观点,并阐述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其次列举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实例“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弱精”事件,并结合案件的审理结果分析我国刑法惩治的不足;最后从犯罪构成角度论述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文章第二部分,从犯罪分类体系、刑事责任设置、刑罚设置三个角度论述我国刑法规制的不足。文章第三部分,以美、日两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两国的法律规定、监管体系,并讨论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借鉴意义。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监管体系,需要借鉴国外立法保护、监管保护的经验。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困境以及亟需解决的问题,从刑事责任体系、刑罚体系、监管体系三方面提出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