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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官造法为研究对象。法官造法,就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为填补法律漏洞或发展新的法律思想而创制新的法律规则甚至法律制度的活动。文章首先对法官造法进行概念辨析,明确法官造法的性质;接着对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大陆发展状况作比较法观察;然后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证我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详述我国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造法的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法官造法的概述,除进行概念界定外,还探讨了法律的渊源,并根据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观点,介绍了法官造法的前提。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及近现代发展,叙述了中国大陆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判例法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法官造法严格禁止,19世纪后逐步将其发展为成文法之外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大陆的法官造法源起《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官造法的最新进展。第三章分析了中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正当性的论述,以法治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为切入点;对必要性的论证,着重考虑了法律漏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三方面要素;对可行性的论证,从四个主要方面反驳了我国尚不能实行法官造法的观点。第四章总结并探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即法律漏洞的填补、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具有指导意义的在先判决,详细阐释了这三种具体形式的概念、作用和适用时应遵循的规则。第五章对我国法官造法的实践从造法主体、适用范围、方法论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