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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它具有广泛性、高权性、权力执行主体专属性等特征。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本文对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的来源、性质、本质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各因素,清除阻滞各因素良性运行的羁绊要素,重塑公安职权的运行机制。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阐述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公安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受客观的物质条件决定,具有阶级属性。通过与其他行政权相比较得出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并从权力性质的角度来探讨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的适当性、合法性。第二章介绍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运行机制。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指影响公安机关实现权力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作用过程与作用原理、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主体、规则、环境等因素的结构、功能、作用过程与作用原理对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良性运行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介绍域外一些国家公安职权的运行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做到洋为中用。第四章介绍我国公安职权实现的现状及其不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单单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浓缩的过程。他首先要求在形式上有一套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其次要求执法主体将规范法律转化为观念法律,也就是要将法律内化为主体的自我观念,因为观念是支配行为的准则。再次,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执法主体的自然属性就是自然人,人总是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方式,故执法主体要将观念法律贯彻执行下去,必然要有有力的监督,迫使他们依循法律,在公共利益与自我利益中作出让步从而完成职务人的职责。第五章重塑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运行机制。首先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改革。其次是保障公安机关职能的权力实施机制的完善。再次是掌握、贯彻、执行法的理念,在价值平衡中作出警务行为。从实体法律规范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职能;从程序上完善公安权力的运行机制;从法的理念上规范警务行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