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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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撒网式”的粗放型商品和服务推介模式正逐步被淘汰,“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精准型营销模式得到了经营者的普遍认可。而精准投放的前提就是掌握特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这使得原本不为人重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一跃成为“香饽饽”。但随之而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和理论研究均起步较晚,造成了在此领域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保护力度的羸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打破了原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散落式”保护的格局1,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开辟了新的方向。基于此,本文试图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思路。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首先以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学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完成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内容性质的辨析,并从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两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价值进行了考量,最终根据域外经验的比较法考察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适法和守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理论概述。首先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定义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消费者的信息。随后,归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主体是消费者、内容具有可识别性和广泛性、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等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性质予以了辨析,综合了学界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所有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和“基本人权客体说”的相关理论后,得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包涵了信息知悉权、信息控制权、信息安全保障权、求偿权、监督权等权利内容的混合性权益束,其性质已经超越了民法的范围,更趋向于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本文第二章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考量。通过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的梳理,发现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利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繁荣消费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没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仅有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且散见于各部门法中,通过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和解析,得出无论是宪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在经济法的层面构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填补其它部门法的局限性,真正触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标本兼治”。本文第三章是域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以比较法的方式考察,借鉴部分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用的好的制度和方法。通过对欧盟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总结了欧盟在统一立法模式、统一的立法标准、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执行机构的优势,也发现了其操作性、针对性不强,无法兼顾消费者个人信息正常流通的不足。通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考察,得出《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虽然没有强制力,但科学性、合理性较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通过对美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考察,得出了美国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行业自律以及司法方面先进经验,但也明确了“行业自律+分散立法”的模式在统筹协调、保护力度以及强制力方面的不足。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对德国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监督机制以及制裁与救济进行全面地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香港地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考察,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方面得到了启示。本文第四章是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在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的范畴、基本原则、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以及制裁与救济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继而提出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借鉴域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提出在立法层面要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要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畴;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增加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相关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丰富责任方式,加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的制裁与救济。在适法层面要强化国家监管与救济,要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督机构;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措施;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救济机制。在守法层面要推动社会共治,要增强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的意识;增强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意识;加强行业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自律规范;强化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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