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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登记改革的背景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作为响应“宽进严管”要求的信用监管措施,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到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行公示,致力于改善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包括确定公示信息范围、公示信息利用、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由此可知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大环境下,要想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信用监管作用还需要不断的摸索。因此,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本文对企业信用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内涵进行了阐述,进而分析得出对被信用化了的信息进行公示,需要确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的利用、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而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线索,针对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首先,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传统行政审批向信用监管转变的角度,总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的现状,并对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其次,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介绍,包括公示信息范围、公示信息利用、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实践的情况进行讨论。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着重对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注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避免公示行为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完善法定代表人失信惩戒;完善企业信用修复等建议。本文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公示信息利用、信用约束、信用修复方面,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完善进行了多层次的探讨,以往学者对企业信用监管的研究大多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进行,强调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促进其对企业信用的全程监管。本文是从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改革创新角度进行分析,对构建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