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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债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创设和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对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大陆法系将无因管理制度划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但该种划分与利他主义的要求相违背,而且有关该制度体系范围的内容涉及比较多,使得该制度体系上有些宽泛,在适用层面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反之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无因管理概念,但其是将大陆法系中属于无因管理的内容融入返还法中加以规定。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民法体系并没有对无因管理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太少,仅有的两个法律条文完全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效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来建立健全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进而提高该制度的实践性和适应性。因此,本文拟通过历史研究和比较借鉴的方法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一个深入全面的探讨,而讨论的重点将放在无因管理中的不适当管理情形及责任承担上,旨在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点自己的建议,从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有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有关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渊源以及构成要件,并根据学者的不同分类给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第二部分是关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主要是讨论其阻却违法和发生法定债之关系,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论述;论文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及创新部分,即全面深入地探讨无因管理中不适当管理可能出现的情形及责任承担,该部分可以借鉴的资料不多,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写作起来难度较大,有很多欠妥的地方希望和各位老师一起研究探讨;论文第四部分是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借鉴这一块,主要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规定去作了比较,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时间较长理论更深入,故写作时涉及大陆法系的较多;论文的第五部分是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从我国立法的现状谈起,进而归纳出现有立法的不足,从而提出笔者自己对无因管理法律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