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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以来在法学界备受争议,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都涉及到人民切身的利益问题,但是我国宪法在理论上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很狭窄,甚至在实践中是一片空白。我国民法上对于人格权的规定比较广泛,而且在学术界针对民法上人格权的关注度也是很高的,民法上的人格权在法学界被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在立法上也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基于以上状况,我们不得不深入透彻研究人格尊严在法学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对于宪法上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上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比较,通过正确认识和完善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来促使我们尽早的走出法律盲区,使得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得以正常指导和延伸,宪法上人格尊严权在部门法中正常运行的同时,也促使部门法中的相关权利反作用于宪法,进而促使宪法中人格尊严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民法上的人格权讨论较多的现状下,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却才刚刚起步,人格权作为一项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一直以来备受法学界高度、广泛的关注,并且在我们的立法体系中得到了确认。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之比较是很有必要的。人格尊严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国民主权原则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强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成手段,而是社会的目的,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自我价值都应当受到尊重,国家需要在立法中不断完善对人格尊严权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个人尊严的实现。虽然,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有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但对人格尊严的规定比较模糊,甚至出现了交叉使用的现象,从而导致人格尊严实现的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正确理解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并且对他们的关系进行探析。由于人格尊严权在我国的实现状况堪忧,除了需要在我国民法中增加人格尊严侵权责任的规定,更要在宪法上体现出人格尊严权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规定具体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