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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重要环节,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也即形成权的行为,其解除不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当,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谓是劳动法界的一件大事,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社会各界的普通劳动者都对其翘首以盼,可惜限于生活水平和时代的局限性,其仍没有很好的解决此问题。如没有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区分适用不同的解除条件;经济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有待商榷;“严重违反”、“不能胜任”等用词粗糙,严重和不能的标准有待细化等。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参照和考察,归纳出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国家立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劳动法出台前的解除情况,1995年的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带来的变化与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然后重点分析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以外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立法规制为考察对象,主要以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为基础,比较分析与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的不同,并进行简单评析。第三章是关于构建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思考。首先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劳动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后从解雇保护理论的变迁引申出合法性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应用。第四章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前三章的基础上,也即立足国内立法,放眼国外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探讨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重构的目标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