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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诽谤罪不是刑法中的重点罪名,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诽谤罪要保护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若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侵犯到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损害到他人名誉时,应当如何平衡好国家公权力和公民言论自由,以及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成为诽谤罪研究的问题。诽谤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入罪标准是什么?或者说网络诽谤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诽谤罪?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在国内外诽谤概念探析基础上对诽谤行为基本理论的研究,并在基本概念讨论的基础上界定网络诽谤的概念。并以网络诽谤行为构成为视角进行讨论,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构成形成清楚的认识,是界定网络诽谤犯罪的前提。第二部分是在国外关于诽谤罪的认定模式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背景下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要件的讨论。第三部分是网络诽谤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以构成要件为出发点进行区分,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也是正确认定诽谤的保障。第四部分是诽谤罪特别是网络诽谤行为构成的诽谤罪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问题。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对诽谤罪的认定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有公权力被滥用、随意扩大公诉案件范围的嫌疑。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条件,给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认定标准,但《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中依然存在争议,该部分针对《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中有争议的规定进行讨论,并对《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适用中引发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是通过前文对我国诽谤罪论述的基础上,阐述《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以及网络诽谤犯罪规制的完善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