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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性支柱。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等都具有决定性影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现代各国都非常重视律师调查取证权。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明确规定,并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但律师调查取证在立法上仍有诸多限制,如律师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权不对等,严重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以落实,步履维艰。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从律师取证权的比较研究中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存在的立法与实践困境,据此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对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一般理论进行概述,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本质、特点入手,分析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重点开展对域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分析。文章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改革提供比较性基础。第三部分: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着手分析,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律师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对等问题等。文章认为,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这是导致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环境不成熟。第四部分:对我国律师调查取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对策性研究。文章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而着手构思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础条件,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明确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启动时间;二是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补救措施以及程序规则、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三是加强法治建设强化社会的法治理念及其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