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期破产法立法价值系以债权人受偿保障为追求,所以债务人资产纯粹仅以清算分配为破产工作目标,其后债务人利益也逐渐获得关注,从而有和解及免责制度的发展,随时代演进,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乃以社会公益为其首要考量,所以催生“重整制度”,其与传统破产制度最大的差异即在于规范目的从债务人的清算移转至债务人的重建更生,至此,债务人的资产价值运用不再仅有债权人关心,更为债务人乃至劳工甚至产业经济发展等相牵连者所关注。债务人的重建更生所仰赖的基础即是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存在,也唯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运用方能达成重建更生之核心目的,所以重整程序的每一环节均应以“资产价值最大化”为最高具体工作目标;兹就本文摘要说明如后:一、重整适用条件适当限定有助于重整程序效率从重整程序适用条件例如重整原因的明确性、重建可能性的实质判断、适用对象限制的必要性及重整申请的形式与实质审查等予以讨论,期使重整程序的启动能方便于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利用,也避免重整程序遭滥用为脱免债务的工具而更生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二、维持与充实债务人资产兼有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之目的重整制度对于债务人资产维持与充实提供各种保护手段,例如保全措施、债务人财产使用与处分、待履行合同处理及撤销权等,说明如后:1、本文认为债务人资产的保全措施在重整裁定前后均有其必要性,又为平衡个别债权人保护,所以保全措施的救济议题亦应予关注,故一并介绍《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及法院见解以资参考。2、重整程序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分与使用给与必要的监督管理,较能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妥善运用,然过度的限制也容易妨碍重整程序的进行,所以债务人对于财产的使用处分应有一定范围的弹性,所以本文讨论“正常业务”的判断标准及主要营业保护的相关规定。3、合同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发展基础,所以进入重整程序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应考量合同双方的利益权衡,本文乃就受影响的合同范围、管理人的选择权、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担保受偿等予讨论。4、撤销权制度系可以积极手段回复遭脱免而处分的财产,因此撤销权制度设计的完善对于债务人资产保护的重要不言可喻,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应扩及转得行为与债务人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较能达到保护债务人资产目的;另撤销权行使之前的财产保全亦有其必要;所以本文就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可撤销的行为类型、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与时间及法律效力等讨论之。三、资金取得或调减股东及债权权益的法令限制应予松绑债务人资金规划的可行与否为重整经营方案的最重要观察点,其中包括资金的积极取得与债务或负担的减少,惟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在资金取得上通常面临许多法律面及现实面的限制,例如债信不佳难以取得贷款,或增资公开发行新股却又面临法令限制,此等障碍,均非已陷入财务困难的债务人所能独力解决,因此,必须仰赖友善的法律制度协助方能突破此等困境,本文乃就债务人资金取得途径及股东与债权人权益调整予以讨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与矛盾。四、债权人得对重整计画行使表决权以保障债权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所运用的手段例如保全措施或债权金额的调整等,都压抑了债权人的权益,因之,较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债权(例如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应予以保障受偿,争议债权的审查确定程序,及债权行使范围的扩张例如抵销权不限种类亦不论到期与否,与透过重整计画的表决机制保障债权人权利等均为讨论重点。五、重整完成的法律效力俾使债务人重生惟有重建更生目的达成,债务人才能重获新生。所以,资产价值最大化最重要的功能即是促使重整完成后所生的法律效力。本文就重整计画草案的批准程序、强制批准的启动条件与审查标准及获批准后所生的法律效力例如债务人的免责、未申报的债权于重整完成后能否行使及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权利不受影响等提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