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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醉酒驾驶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的社会问题。学者、立法者、民众对于“醉酒驾驶”入刑的讨论也争论不一。社会的进步,文明与现代化的冲突在醉酒驾驶这一社会行为上得以体现。而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高发也让醉驾入刑迫在眉睫。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量的50%—60%之多。群众与舆论谴责声顿时高涨。鉴于全国醉酒事故越演越烈,公安部立即于2009年8月决定紧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行动整治醉酒驾驶。在短短九十天内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酒后驾车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车3.2万起,因醉酒驾驶造成600人死亡,1573人受伤。2011年,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加大醉酒驾驶查处力度,开展各种专项整治和宣传活动,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上半年仍发生交通事故91811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通过行政法来调整醉酒驾驶行为的滞后性已经显现。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单靠行政法对其调整处罚太轻,缺少必要的威慑力是很重要的原因。经济的进步与繁荣必然带来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家庭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带来新的社会问题的凸显。我国当前国情下私家车数量猛增,就在汽车成为生活的常规出行模式时,随之带来新的突出的违法行为也需法律不断的去更新调整。“醉酒驾驶”入刑具有其历史必然性正是社会进步与法治健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新的社会矛盾由新的法律体系相对进行调整,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所在。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即统一了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缺陷,有利于司法部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只是简单并列了醉酒驾驶和飙车这两种行为,并未设置兜底性条款,这不失为一种遗憾。醉酒驾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应当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醉酒驾驶入刑”就像是“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每个嗜酒驾驶员的头顶,让他们畏于刑法的严厉而远离驾驶室。“醉酒驾驶入刑”是成熟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是法律对生命权这一基本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民意对于法治体系完善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