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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追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脉络,考察这一规则在现代合同法上的现实地位及作用,通过与我国合同法上相应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含义和其应有的功能作出总结,并指出我国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应采取的态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基本原理进行概括性陈述,共涵盖了三个问题:其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涵;其二是合同相对性规则与当事人的问题;其三是何谓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本文认为合同相对性规则是指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是合同的效力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指出“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合同债权、第三人主张合同抗辨、债的保全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并不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第二章主要追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起源和近代历史发展脉络。文章指出合同相对性规则发端于古典罗马法时期那个著名的“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法谚,紧接着考察近代合同相对性规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得出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对关系规则和大陆法上的债的相对性虽不能轻易断言趋同,但具有类似的意义。在这一历史发展进程中,合同相对性规则从来都与各种例外相生相伴。第三章主要探讨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现代发展问题。本章首先分别阐述了大陆法和英美法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现代发展现状,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化、法国的“直接诉权”制度、德国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以及美国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然后对这几种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第三人逐一进行评析。通过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现代发展进行解读,本文认为现代合同法中第三人的出现并没有导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颠覆,合同理论的社会化是有边界的。第四章主要探讨我国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现状和未来,在分析我国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现状后,通过与其他国家相应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应在坚持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大前提下,一般性的承认基于当事人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同时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外的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