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及活动构成的系统。而与诉讼并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又称ADR,在应对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中,以其所特有的优点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的不足,所以上个世纪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ADR运动的浪潮。在ADR这样的世界性发展潮流中,日本是较早构筑起并拥有较为成熟的ADR体系的国家,通过制定民事调停法、家事审判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等法律构建起了成熟的司法ADR和行政ADR,但对民间ADR的法律规范一直有所欠缺,没有形成较为统一完整的制度。新千年之后,日本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和相关的理论研讨,于2002年制定了新的仲裁法,2004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裁判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又简称为ADR法。该法出台后相继从制度层面对民间ADR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现今日本的民间ADR得以良性地发展并日渐完善。
通过学习研究外国先进成熟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今后少走弯路并且可以取长补短,以加快自身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故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在大量阅读原文文献材料的基础上,对日本民间ADR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的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简单地论述了近代日本ADR的发展史及发展特征;在第二章的基础上,第三章通过对日本民间ADR的分类和民间ADR特质的研究,并对司法ADR、行政ADR、民间ADR三者在日本的现况进行了综合比较,得出日本民间ADR未能普及的原因和发展完善民间ADR的必要性;为顺应民间ADR的发展要求,日本出台了ADR法,故而第四章是日本民间ADR制度分析研究的核心部分,从ADR法的整体结构、ADR的基本理念、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ADR的代理权、ADR与裁判以及民间ADR的业务认证制度这六个方面对ADR法进行分析解构,并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五章在对日本ADR法制度的分析解构的基础上,对中日两国的民间ADR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得出对我国完善建构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经验;最后第六章为文章的结论章节。